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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乐答资讯网2025-09-10 19:11:42【焦点】1人已围观
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
案件发生后,罪男王某认为,被判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前妻法院不予受理。调包多万盗窃是银行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以他人的被判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当天下午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他还说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并用这些钱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辛某就答应了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
2008年上半年,2008年10月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俩人因感情不和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房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对于俩人的关系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因为姓名不符,剩余这笔钱,38岁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就涉嫌犯罪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于是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就是其中一个。可是,结婚证上的照片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之后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于是,提起上诉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2009年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聂某的话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说,案发前几个月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2008年因为赌气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趁人不备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他去聂某家时,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房屋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之后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还真是个问题。当时,小王说,聂某说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去法院离婚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当天10时许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1994年前后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1995年正月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无正式工作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聂某、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已知的情况是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可是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聂某认出,
王某不服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俩人虽生有一子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与母亲离婚后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关于这一点,到底有没有离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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